问题已解决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其他设立人的连带责任为什么有人说是普通的连带责任,也有人说是补充连带责任。到底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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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您好!因为书上并没有说清楚,所以才有这样的不同说法了。老师的理解是,最终只需要投了实收资本那么多的钱就可以了,债权人也就没话说了,所以应该是补充连带责任
2022 04/07 20:17
84784969
2022 04/07 20:36
老师的意思是如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出资不足时,应该先由该出资人补偿不足的部分,如果该出资人不够补偿时,才由其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够由其他设立人先承担连带责任吗?
宋生老师
2022 04/07 21:02
您好!是的,就是这个意思
84784969
2022 04/07 21:04
就是说该出资人和其他设立人补资有个先后关系
宋生老师
2022 04/07 21:17
您好!其他人只是在被追的时候有这个责任而已
84784969
2022 04/07 21:25
我的意思是当该责任人不足补偿时,应由其他设立人负连带责任,补偿不足部分。那如果该出资人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能不能跳过该责任股东,直接由其他设立人负连带责任
宋生老师
2022 04/07 21:37
您好!对于第三方是可以的
84784969
2022 04/07 21:42
老师的意思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跳过,直接由其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不是又违背了老师刚说的先由该责任股东补缴,不足时,再向其他设立人要求负连带责任的原则吗?
宋生老师
2022 04/07 22:03
您好!不是直接跳过,是对于其他人来说,只看公司,不管你们股东怎么搞的,而对于股东来说,他们只对差额负责
84784969
2022 04/07 22:26
老师我感觉您没有明白我的意思/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其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是必须先由该股东补足差额,在该股东能力不足以补足的时候,才能要求其他设立人负连带责任。还是可以直接由其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用管该出资有差额的股东。望老师耐心解答,谢谢。
宋生老师
2022 04/08 06:46
您好!实际上对于第三方来说是不管他有没有能力的,有能力他就不补,也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去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