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2X年4月初,B公司结存甲类商品的售价金额为400000元,商品进销差价为35200元(售价大于进价)。4月份,B公司发生以下有关甲类商品的交易或事项:①10日,购入甲类商品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进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000元。该批商品的售价金额为216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1日,商品到达验收入库。②12日,购入甲类商品一-批,商品已经收到,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收到。直到30日,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才收到,.上面注明的购进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9000元,该批商品的售价金额为324000元。收到发票当日,B公司开出--张银行承兑汇票抵付该笔款项。③15日,购入甲类商品--批(售价金额为500000元),4月16日收到商品并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直到5月4日才收到,.上面注明的购进价款为4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9800元,运杂费2000元。该批商品的售价金额为500000元。收到发票当日,B公司未付.上述款项。④4月,B公司对外销售甲类商品的售价金额合计为800000元,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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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09 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