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发生如下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 (1)4月12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乙企业股票20 000股,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900 000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3 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0元,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甲企业将该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6月30日,甲企业持有乙企业股票的市价为920 000元。 (3)7月6日,乙企业宣告以每股0.2元发放上年度的现金股利。7月10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向其发放的现金股利,假定股利不考虑相关税费。 (4)7月18日,将持有的乙企业股票全部出售,价款为1 006 000元,转让该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6 000元,款项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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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900000
借,投资收益3000
借,应交税费——应增值税(进项税)180
贷,其他货币资金903180
1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变2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
3
借,应收股利4000
贷,投资收益4000
借,其他货币资金4000
贷,应收股利4000
4
借,其他货币资金1006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9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000
贷,投资收益86000
借,投资收益6000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6000
2022 04/09 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