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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内某居民企业(以下称该企业)在A国设立一分公司(以下称境外分公司),2019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4.29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0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4.29万元。2020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4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境外分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0%。 要求: (1)计算2019年度汇总纳税时,境外分公司所得抵免限额。 (2)计算2020年度汇总纳税时,境外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 (3)计算2020年度汇总纳税时,境外分公司所得实际抵免的所得税税额。 (4)计算2020年度汇总纳税时,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84784957| 提问时间:2022 04/11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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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zzy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
(1)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正好是零,那么境外抵免限额也是零
2022 04/11 13:07
dizzy老师
2022 04/11 13:07
2)2020年境外分公司税前所得=14+6=20(万元),抵免限额=20×25%=5(万元)
dizzy老师
2022 04/11 13:07
(3)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是6万元,抵免限额是5万元,所以实际抵免的税额就是5万元
dizzy老师
2022 04/11 13:07
(4)202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是30万元,境外所得不用补税。所以,实际应纳税额=30×25%=7.5(万元)
dizzy老师
2022 04/12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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