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20 000元,当月发生下列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率13%,涉及应税消费品适用消费税率为10%: (1)缴纳前期欠交增值税20 000元; (2)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50 000元,增值税19 500元,向供应商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材料已验收入库,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 (3)销售甲产品(应税消费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00 000元,增值税78 000元,收到的转账支票存入银行; (4)因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被盗,该材料实际成本为2 000,购入时承担的增值税额为260元; (5)将自产的乙产品一批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实际成本25 000元,市场售价40 000元; (6)月末计算并结转本月未交(或多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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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借原材料150000 应交税费-进项19500 贷应付票据
3.借银行存款67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 000应交税费-销项78000
4.借管理费用2260 贷原材料2000 应交税费-进项转出260
5.借应付职工薪酬40000*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000应交税费-销项40000*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25000 贷库存商品25000
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40000*0.13 +78000+260-195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22 04/11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