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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二:甲公司因引进优良养殖品种需资金,向乙公司借款10万元,以一套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1年后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但甲公司在使用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丙维修厂修理,因无力支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丙维修厂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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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丙有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律分析: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2 04/12 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