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发出材料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甲公司2019 年6 月份发生的与A 材料有关的业务如下: (1)1 日,“原材料——A 材料”科目余额20 000 元(共2 000 千克,其中含5 月末验收入库但因发票账单未到而以2 000 元暂估入账的A 材料200 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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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借原材料-暂估-2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2000
2022 04/12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