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1、 某厨具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 12 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4万元,增值税 税额 0.52 万元:当月将一半原材料用于生产了 120 套厨具 A 作为福利发放给本 单位职工。 (2)购进另一批辅料,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 含税价款 50 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费 10 万元,运费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 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与某商场签订 2 000 套厨具 A 销售合同,约定商场与 2020 年 1 月提货,2020 年 2 月春节后商场再付款。当月给商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 100 万元。4销售库存原材料给另外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 发票注明含税价款6万元(5)销售 2005 年购进的生产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 6 万元,未放弃减免税 优惠。最后计算 2019 年 12 月该企业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当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是
50*0.03+10*0.03+0.52*0.5=2.06
当月销项税额的计算
100*0.13+6/1.13*0.13+6/1.03*0.02=13.81
应交13.81-2.06=11.75
2022 04/13 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