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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30万元,增值税税额3.9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代垫运费1.09万元(其中运费价款1万元,增值税税额0.09万元),已办妥托收手续。 (1)甲公司(销售方)会计分录:(2)乙公司(购买方)作为材料使用,收到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分录:

84785045| 提问时间:2022 04/15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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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 (1)甲公司(销售方)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33.9万+1.09万,贷:主营业务收入30万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万,银行存款 1.09万 (2)乙公司(购买方)作为材料使用 借:原材料 30万+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万+0.09万,  贷:应付账款33.9万+1.09万
2022 04/15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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