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16.电视机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A型电视机100台,不含税售价4000元/台,开出专用发票,金额40万元,税率13%,税额5.2万元。托收手续已办妥,货款尚未收到。 (2)销售B型电视机100台,不含税售价3000元/台,开出专用发票,金额30万元,税率13%,税额3.9万元,款项已收到;把自产B型电视机10台用于职工奖励。 (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家电批发企业销售C型电视机1500台,不含税单价2000元,价款300万元,购销合同规定,本月收取1/3的价款,开出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率13%,税额13万元,实际收款113万元。 (4)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万元,税率13%,税额26万元。 (5)购进大型生产线,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0万元,税率13%,税额260万 元。同时取得运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20000元,税率9%,税额1800元。 (6)购进工作服一批,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万元,税率13%,税额2.6万元;购进食用油一批,取得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率9%,税额0.9万元。 (7)支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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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16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