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示:“.根据财税﹝2018﹞51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您单位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2列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额为:【0】元,第1行5列工资薪金税收金额为:【608000】元,比例不足8%,请确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否完整填报。”。 老师,我们没有发生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直接点确认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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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您好,是可以忽略的
2022 04/18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