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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2019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 000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 000 000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5%(即50 000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0 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计算结果保留整数)。 本例中,甲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50 000元,该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老师这个怎么做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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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甲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50 000元,该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
因此:
甲公司在2×18年销售的储值卡应当确认的收入=(400 000+50 000 ×400 000/950 000)÷(1+13%)=372 613(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销售储值卡:
借:库存现金 1 000 000
贷:合同负债 884 956(1 000 000÷1.1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 044(884 956×13%)
(2)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 372 6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2 613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6 01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 018(400 000 ÷1.13×13%)
2022 04/20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