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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的一年前事项的撤销权和半年事项撤销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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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2022 04/22 15:56
海棠老师
2022 04/22 16:00
半年事项撤销权:
所谓“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因此,需要判断在个别清偿的时候该企业法人是否属于这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