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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试点一般纳税人,主营货物批发零售,兼营国际货运代理和运输服务。本年4月应缴未缴增值税10万元。甲公司本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1)10日.上缴上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10万元。(2)12日,国内采购货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本月通过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万元、增值税税额2.6万元,通过银行支付了上述款项。(3)13日,进口货物--批,取得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张,注明金额共计10万元、增值税税额共计1.3万元。(4)15日,销售货物-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发票注明金额130万元、增值税税额16.9万元,款项已经收妥(假设不考虑成本结转)。(5)20日,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将货物30万元(购买价)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该批货物进项税额为3.9万元,已于上月抵扣。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2 04/22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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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万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同学你好,这个题想问什么,是问本月应交增值税嘛,应交=16.9*2.6-1.3+3.9=16.9.第(5)的一个外购用于职工福利,不视同销售且进项不准抵扣,抵扣了的需要进项转出哈、
2022 04/22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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