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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完成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入库。2019年4月发现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计算错误多缴了50万元,在2019年4月1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这部分税款属于2016年度的税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退还期限,决定不予退还,于2019年4月25日制作相关文书,并在2019年4月26日送达该公司签收。 (1)该公司多交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并简述相关规定。 (2)甲公司对税务机关作出不予退税决定,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简述理由。 (3)甲公司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应从何时开始多少天内向哪个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4)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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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 该公司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相关颊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题目中,2016年企业所得税在2017年5月22日完成汇算清缴,截至2019年4月18日未超过3年,因此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2) 甲公司对税务机关作出不予退税决定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项行为属于征税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根据相关规定,甲公司应自2019年4月26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4) 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最多不超过30日。
2022 04/25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