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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使用时间范围应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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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从整个税法来看,主要的法律文件还是遵循“从旧原则”的,即该法律文件的生效时间晚于该法律文件的发布时间,同时在该生效时间之前发生的事件,仍然适用生效之前的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数量较多的法律文件在形式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表现形式有3种,最主要的形式就是该法律文件的生效时间早于该法律文件的发布时间。例如,2009年6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这一通知追溯适用的时间达到1年零5个月。
另一种形式是发生在法律文件生效时间之前的行为适用新规定。如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上述通知虽然没有出现生效时间早于发布时间的问题,但仍然溯及适用于生效之前的行为。
还有一种形式是溯及既往现象比较隐蔽,即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具体的生效日期,但其中有个别条款实际上在该法律生效之前就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效力。最典型的是《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该法第五十七条又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等。
税法中溯及既往现象的合理性
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大量溯及既往法律文件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022 04/25 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