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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从事药品生产。张某是发起人之一,持有公司股票100万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万股。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万股。要求: (1)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说明理由。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2 04/26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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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1应该是归公司所有,公司上市一年内,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股票
2022 04/26 13:32
暖暖老师
2022 04/26 13:3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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