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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按照甲公司的授权)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2)支票上记载了付期日期。要求: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2 04/26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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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也就是说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该支票无效)。
2022 04/2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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