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2021年12月初"原材料”科目余额为600万元,与原材料有关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无余额,当月该企业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 5日,购入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供货方代垫运费5万元,增值税税额0.45万元,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10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2) 15日,销售- 批原材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售出材料成本为30万元,材料已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全部款项尚未收到。 (3) 20日,生产车间生产产品耗用材料30万元,车间管理部门耗用材料20万元。(4) 31日,该企业原材料及其生产的产品发生减值,原材料预计可变现净值为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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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27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