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日化企业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与乙企业签订加工合同,为乙企业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合同约定乙企业提供原材料金额12万元,当月将加工完毕的高档化妆品交付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的辅助材料费金额2万元、加工费10万元。甲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乙企业收回的化妆品已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35万元。(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 问题: (1)判断该业务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并说明理由。 (2)指出该业务应由谁补缴消费税并简述补缴税款的计税依据。 (3)计算该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金额并作出计提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4)主管税务机关对甲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84785036| 提问时间:2022 04/27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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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该业务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业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该业务应由乙企业补缴消费税。受托方甲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乙企业应当补缴消费税。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3)乙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金额=35×15%=5.25(万元) 借:税金及附加5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52500 (4)受托方甲企业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则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受托方甲企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022 04/27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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