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市a机械厂1998年12月经过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定制车船主购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为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中订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1999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70万元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扣项目记了账,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介绍费支出入了账,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案情,讨论分析下列问题: 1、B厂以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3、试说明在上述行为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请详细解答,谢谢!)

84785021| 提问时间:2022 04/28 07:24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您好,答案如下图所示
2022 04/28 10:14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