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A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于2016年3月10日召开股东会上,经代表7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决定吸收合并B有限责任公司。同年3月18日通知了甲、乙、丙、丁四位债权人,并于4月5日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4月16日,甲、乙、丙三位债权人均向A公司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A公司按照规定向甲、乙债权人清偿了债务,向丙债权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6月11日,丁债权人也向A公司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A公司对丁债权人既未清偿债务,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2016年8月1日,A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有关的登记手续。 问题(1)A公司股东会决定吸收合B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题(2)A公司通知债权人、发布公告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题(3)A公司对甲、乙、丙、丁债权人的要求所作的反应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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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A公司股东会决定吸收合并B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本题A公司在作此项表决时,是经代表7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超过了2/3的标准,是符合规定的。
(2)A公司通知债权人的时间是符合规定的,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也是符合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在作出合并决议后,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A公司对甲、乙、丙、丁债权人的要求所作的反应是符合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A公司对甲、乙债权人清偿了债务,向丙债权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是符合规定的。由于丁债权人向A公司提出要求时已超过了30日的期限,因此A公司对丁债权人既未清偿债务,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样是符合规定的。
2022 04/30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