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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委托代销是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时确认收入,为什么在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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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同学,你好
1.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2.如你所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委托代销,在新收入准则下要满足控制权转移才能确认收入。因此,一般发出代销货物不满180天前,企业就收到了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货款,会计确认收入时点和增值税没有差异。但是,如果超过180天,企业还是没有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货款,则增值税在满180天就要确认,但会计上仍不确认。这就是税会差异
2022 04/30 23:32
84785028
2022 04/30 23:53
那它不是说收到货款当天了吗 这也是税会差异吗
文静老师
2022 04/30 23:57
是的,会计上的收入是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税法上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文静老师
2022 04/30 23:57
会计上的收入不是在收到货款当天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