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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5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由甲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当天承兑。该票据到期日为2020年4月5日。2020年3月2日,B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C公司遗失该票据,被E公司拾得,E公司为支付租金伪造C公司签章后,将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2020年4月6日,D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甲银行拒付,拒付理由为,A公司并未在到期日前将足额的资金交付甲银行并作成拒绝证明交给D公司。2020年4月7日,D公司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B公司以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拒绝对D公司付款。2020年4月8日,D公司向A公司追索,A公司以C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对D公司付款。要求: (1)承兑银行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A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2 05/0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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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B公司拒绝向D公司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B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D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3)A公司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022 05/0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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