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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0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50万元,年利率为6.5%,借款期限1年。同日,甲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7月15日,A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权的顺序未作约定。2014年7月25日,A银行在向甲公司发放贷款时预扣了该笔贷款的利息35.75万元。2014年8月,甲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M。要求: (1)A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3)建筑物M是否为抵押物?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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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A银行的抵押权于2014年7月11日设立。根据民事法律制度,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514.25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本题中,实际借款的本金=550-35.75=514.25(万元)。
(3)建筑物M不是抵押物。根据民事法律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2022 05/05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