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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王某与李某订立借款合同,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1个月,月息3万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当日王某以自有M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2021年4月25日,王某用该笔借款与刘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满足资金周转需求,甲事务所向A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2个月。乙公司为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2021年5月5日,王某将M房屋转让给孙某,孙某当日支付90%购买价款,余款1个月内付清,双方于5月10日交接房屋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1.如果李某提起诉讼时主张按“月息3万元”的约定计息,能否全额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 2.乙公司向A银行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说明理由。 3.孙某是否取得了M房屋的所有权?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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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不能全额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在本题中,本金100万元,月息3万元,相当于月利率3%,年利率为36%,超过15.4%(3.85%×4)的部分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一般保证。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孙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2022 05/05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