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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的处分权,与善意取得这块我有点不明白,不是说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吗?为什么善意取得又不考虑效力待定?

84785015| 提问时间:2022 05/0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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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你好,可以理解为: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的区别就在于:1.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不知情);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完成了法定的物权公示方法(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2022 05/06 11:34
84785015
2022 05/06 11:49
不用考虑效力待定吗?
84785015
2022 05/06 11:50
还是说只有在恶意取的的情况下才考虑效力待定?
羽飞老师
2022 05/06 11:50
善意取得时,不考虑。只看上述三个点
84785015
2022 05/06 11:52
那物权行为中的处份权的效力待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羽飞老师
2022 05/06 12:00
权利人追认则自始有效,不追认则自始无效。在未追认之前,既不有效,也不无效。但双方的合同自意思表示一致时就已成立。故而,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为无效合同。合同双方因合同自始无效,相对人可以追究无权处分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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