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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2016年1月以9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16年开工建设,《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为2月25日,2018年12月底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开发费用3400万元。 (3)该项目所属幼儿园建成后已无偿移交政府,归属于幼儿园的开发成本600万元。 (4)2021年4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收入36750万元。(契税税率4%,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1.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理由 2.该项目应缴纳增值税额 3.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开发费用 5.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 6.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2 05/06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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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应纳增值税=36750÷(1+5%)×5%=1750(万元)。 (3)土地增值税前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750×(7%+3%+2%)=210(万元)。 (4)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6000+9000×(1+4%)]×10%=1536(万元)。 (5)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9000×(1+4%)+6000+1536+210+(9360+6000)×20%=20178(万元)。 (6) 增值额=36750÷(1+5%)-20178=14822(万元)。 增值率=14822÷20178×100%=73.46%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14822×40%-20178×5%=4919.9(万元)。
2022 05/06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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