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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为普通合伙人,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丙参与吸收丁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的表决,甲表示反对。丙认为,作为有限合伙人,甲的行为属于参与执行合伙事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乙未经甲和丙同意,代表合伙企业私下与戊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且戊有理由相信乙为普通合伙人。对此,甲非常不满意,并要求乙对该合同产生的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丙依法退伙后,甲、乙决定继续经营。要求: (1)在事项(1)中,丙的看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在事项(2)中,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在事项(3)中,甲、乙决定继续经营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84784974| 提问时间:2022 05/06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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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在事项(1)中,丙的看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在事项(2)中,甲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3)在事项(3)中,甲、乙决定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2022 05/0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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