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1)4月5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为客户代垫运杂费3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全部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50万元,符合收入确认条件。(2)5月15日,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售价为300万元,成本为250万元。甲公司销售商品时,得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但鉴于丙公司以往良好信用记录,甲公司仍然发出商品。该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假定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3)8月20日,得知丙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并承诺近期支付全部价款,对丙公司销售的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4)9月25日,向丁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商品价目表上的标价总额为160万元(不含税),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丁公司10%的商业折扣。商品已于当日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20万元。(5)10月15日,由于9月25日销售给丁公司的商品发现质量问题,丁公司将该批商品的50%退回给甲公司,甲公司同意退货,并于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向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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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5/09 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