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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居民企业(下称“甲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的制造和销售。2018年度有关财务资料如下: (1)销售收入50000万元,从境内非上市居民企业乙公司分回股息1000万元。 (2)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000万元。 (3)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4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已知:2017年度甲企业还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万元尚未结转扣除;各项支出均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已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他事项不涉及纳税调整。要求: (1)甲企业分回的股息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甲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的金额。 (3)计算甲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2 05/09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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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甲企业从乙公司分回的股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2)甲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以扣除的金额为72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的限额=50000×15%=7500(万元),今年实际发生的加上去年结转的共计7000+200=7200(万元),所以甲企业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7200(万元)。 (3)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0×75%=3000(万元)。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2 05/09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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