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教一下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有了解的吗?谢谢 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用于员工股权激励的股权激励基础上增加员工持股计划,如果通过有限合伙平台取得股票,(假如按市场价的50%员工认购),期限3年,个人所得税什么时候缴纳?认购时?解锁时?卖出时?依据是什么文件?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按工资薪金计算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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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涉及三个纳税环节:一是股票的取得环节,二是股票的持有环节,三是股票的再售环节。对于员工以自身名义取得的股票,股票来源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股票的持有环节及再售环节,无论何种来源的股票,税收政策基本相同。首先分析员工以自身名义取得股票的税务处理。
1.股票的取得环节
第一,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员工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购入环节不涉及纳税问题。
第二,通过公司回购取得股票。若持股计划股票是通过上市公司回购取得,员工购买价等于公司回购价,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员工低于公司回购价购买股票,对低于回购价的差额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员工持股计划亦兼具有股权激励的性质,本文认为应参照财税[2005]35号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关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于员工购买价低于回购价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通过资管计划购买,亦从业务实质的角度,参照上述规定。
第三,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种取得方式是否涉税,亦取决于持股计划员工的认购价格。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90%。本文认为,若公司向员工的发行价遵循了上述办法的规定,则上市公司并未给予员工额外的激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若向员工的发行价低于上述办法的规定,低于规定价格的差额应视为上市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费用,员工对该部分差额计算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第四,获赠的股票。取得环节涉及两个纳税主体。一是实施赠予的股东,二是获赠股票的员工。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立法层面,并不存在将个人间的赠与行为视同销售的规定。因此,本文认为无论受赠人的身份如何,对赠予方是不应征税的。
对于受赠股票的员工是否征税,实务中操作并不相同。从具体政策层面,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相关税收政策,但存在两个较为典型的地方性税政文件。一是广东省的粤地税函[2009]940号文件,二是河北省的冀地税函[2009]119号文件。两个文件对于个人无偿受赠股权都存在类似规定,即个人将股权赠予近亲属或具有供养赡养关系的人,对赠予方与受赠方均不征税。其余情况对受赠方以赠予合同上标明的股权价格减除赠予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税。实务中,亦存在两种做法,一是对受赠方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二是按其他所得征税。
2022 05/09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