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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一家集团企业,A公司、B公司为其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80%和100%),2×20年与股权投资相关的业务如下: 2×20年7月1日,甲公司分别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了一项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21年3月31日之前将持有A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于2×21年4月10日前将持有的B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出售之前,甲公司仍持有A公司、B公司的控制权;出售之后,甲公司将丧失对A公司的控制权,但仍能对B公司实施控制。 根据资料,分别判断甲公司出售A公司和B公司股权投资是否符合持有待售条件;如果符合,则说明甲公司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应进行的会计处理;

84784991| 提问时间:2022 05/10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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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①甲公司出售A公司股权后,将丧失控制权,并且由于已签订出售协议,一年内将完成出售,相关股权投资均可立即出售,符合持有待售的一般条件,因此,应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会计处理为:甲公司个别报表中应将A公司全部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合并报表应将A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②甲公司出售B公司股权后,不丧失控制权,该股权投资并不是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因此不应当将拟处置的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列报。
2022 05/1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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