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增值税留抵税额为3000元,7月份发生如下业务:(1)购入壁纸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26000元,这批壁纸50%用于装饰职工食堂,50%用于零售,并取得含税收入150000元。(2)购入书包10000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90000元,增值税11700元,将其中500个赠送给某希望小学,其余部分以每个20元的零售价格全部出售。(3)将本企业电梯广告位出租给某广告公司做宣传,收取含税广告位占位费40000元,该商业企业对此项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4.为B食品厂代销橄榄油,取的零售收入77390元。和B食品厂结账,支付B食品厂44690元(含税)取的专票5.将企业使用过的包装物卖给废品回收公司,取得含税收入4520元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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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150000/1.13*0.13+20*(10000-500)/1.13*0.13+40000/1.09*0.09+77390/1.13*0.13+4520/1.13*0.13=55442.84
进项税额=26000*0.5+11700*(10000-500)/10000+44690/1.13*0.13=29256.33
应纳税额=55442.84-29256.33-3000=23186.51
2022 05/11 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