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家用电器的生产和销售,2021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微波炉500台,单价每台500元,销售额25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对方10天内付款可享受不含税价款5%的现金折扣,对方与7日后付款,于是在结算时,给于商场5%的现金折扣。 2、8日,从事仓储服务,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仓储收入8000元。 3、9日,拨付2台自产的微波炉给本单位职工试用兼做福利,单价每台成本400元,成本利润率10%,未开具发票。 4、10日,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万元,确认收入但未开发票。 5、11日,购进原材料、零部件一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万;支付运费33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专票。货款未付,运费已付,货物已运达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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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5/16 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