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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3日因资金周转困难,纳税申报后未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及企业所得税。2020年10月18日纳税申报期结束仍未缴纳税款。2020年10月30日税务机关下发相关文书,追缴其所欠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责令其11月10日前缴纳所欠税款及滞纳金。甲公司为逃避税款及所欠债务,开始转移公司财产。2020年11月20日,经主税务分局局长批准,计划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其银行账户扣缴甲公司所欠税款,同时扣缴该欠税行为从10月18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1.2020年10月3日资金周转困难时,甲公司是否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2.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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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022 05/18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