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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同学你好,炼钢厂对商贸厂行使的是代位权,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条件包括: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2022 05/20 12:38
胡芳芳老师
2022 05/20 12:43
该行为是符合规定的,炼钢厂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是被代位的债权的债务人,也就是商贸公司,符合诉讼要求。
胡芳芳老师
2022 05/20 12:43
法院应该判决商贸公司支付100万元到期货款至炼钢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