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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公司产品配套的剩余库存原材料(如油泵,电机,电子元件,钢板等)是否允许从总公司卖给分公司。 二:总公司是高新企业,分公司不是高新企业,是否能做到分公司也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10%的政策。 三:分公司如承担总公司的研发项目并生产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生产成本等费用)是否可以计算到总公司的研发投入中(总公司提出的研发需求,但没有研发人员了) 四,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如何计算。

84784981| 提问时间:2022 05/20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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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峰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 一、允许从总公司卖给分公司。 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将收支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汇算,那么,企业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时,分公司也应该是以同一法人主体的名义,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分公司应当将研发项目在公司反映。 四、合同缴纳印花税,应按印花税的规定,属于应税范围的缴纳。如属于合同应按不含增值税价缴纳。
2022 05/21 12:19
立峰老师
2022 05/21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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