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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合伙企业法律明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有(),A参与决定辞通合伙人的退伙8参与对外签订合间C参与选择承办合伏企业审计事务的会计师事务所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2 05/22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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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冰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
你好,选择ACD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022 05/2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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