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20年5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生如下业务: ①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票取得收入109万元,允许扣除土地价款21.8万元; ②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开具普票取得收入52.50万元; ③向个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房产收取租金12.6万元; ④购买混凝土价值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票上税额0.6万元,全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 ⑤支付建筑商建筑施工费用,价税合计87.2万元(65.4万元用于一般计税方法,21.8万元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取得专票税额7.2万元。 ⑥取得建筑材料价税合计11.3万元,取得专票上税额1.3万元,当月已全部领用,且无法准确划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当期房地产总项目规模196.8万元。 ⑦购买防伪税控设备和设备维护费共支付480元,取得专票。 计算销售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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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销项税额:
(1)应交增值税=(1090000-218000)/(1+9%)×9%=72000元
(2)应交增值税=525000/(1+5%)×5%=25000元
(3)应交增值税=126000/(1+5%)×5%=6000元
合计:72000+25000+6000=103000元
2、进项税额:
(4)20万采购进项税不可以抵扣0.6万元
(5)80万采购中:
20万用于简易计税进项税1.8万元不可以抵扣
60万用于一般计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654000/(1+9%)×9%=54000元
(6)10万采购中,
根据占比用于简易计税的13000×(52.5/196.8)不可以抵扣;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3000-13000×(52.5/196.8)=9532.01元
合计:54000+9532.01=63532.01元
3、应纳税额=103000-63532.01-480=38987.99元
2022 05/22 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