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2019年3月份发生以下部分事项:(1)3月5日,财务部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付款人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丙,该支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和出票金额。采购员刘某持该支票向A商场购买办公用品。刘某在转账支票上补记了收款人为A商场、金额为4800元,并将转账支票交给了A商场。A商场于3月18日持该转账支票向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2)3月20日,该公司向B厂购买一批原料。该公司签发了一张价值30万元、收款人为B厂、承兑为丙银行的汇票。但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B厂在3月24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受理。(3)3月25日,甲公司获准从建行乙支行取得贷款50万元,财务部在乙建行开设了一般存款账户。3月26日财务部开出转账支票从该账户支付3万元给C公司,用于归还所欠C公司货款,当天,会计人员持票向乙建行办理转账手续时被退票。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财务部签发的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和出票金额的转账支票是否有效?说明理由。(2)丙银行拒绝A商场的付款请求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3)丙银行拒绝受理B厂的提示付款请求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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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甲公司财务部签发的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和出票金额的转账支票有效。收款人名称和出票金额可以授权补记,该支票有效
(2)丙银行拒绝A商场的付款请求符合规定。因为A商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3)丙银行拒绝受理B厂的提示付款请求不符合规定。未记载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见票时丙银行应当足额支付票据款
2022 05/23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