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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020年发生的与我国境内相关的部分业务如下: (1)1月20日,境内乙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按20%的持股比例向甲公司分配股利200万元,甲公司决议将乙公司应分回股利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丙(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款项直接从乙公司转入丙公司账户。 (2)境内乙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甲公司的专利权才能正常运行,2月15日境内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当年的专利权使用费1000万元(含税)。(其他相关资料:甲公司在中国境内无常设机构,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要求: (1)判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构成关联关系并说明理由。 (2)说明业务(1)中甲公司取得的股利是否征收预提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3)计算业务(2)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4)计算业务(2)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84784986| 提问时间:2022 05/23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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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甲公司和乙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甲公司对乙公司仅持股20%,未达到25%的标准,但乙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甲公司提供专利权才能正常进行,因此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2)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理由: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甲公司分得利润享受上述政策的条件特征: ①以分得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属于直接投资; ②分得利润属于乙公司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 ③200万投资款直接从乙公司账户转入丙公司账户。 (3)业务(2)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000÷(1+6%)×6%=56.60(万元) (4)业务(2)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1+6%)×10%=94.34(万元)
2022 05/23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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