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从烟农处购进一批烟叶,收购价款为100万元; (2)将库存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委托乙厂加工成烟丝,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0万元;已知该卷烟厂同类烟丝不含税售价200万元,乙厂同类烟丝不含税售价210万元。 (3)领用收回的全部烟丝继续加工生产卷烟300箱; (4)当月卷烟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 000万元。 已知,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箱150元,比例税率为56%,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烟叶税税率为20%。价外补贴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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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5/24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