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我们企业做吸收合并,材料也递给了税务局,因为被合并方账面有在建工程和存货,这个需要按交易交增值税吗?

84785005| 提问时间:2022 05/27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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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对的 要交的
2022 05/27 10:45
84785005
2022 05/27 10:46
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朴老师
2022 05/27 10:47
同学你好 你们不是开发票做收入分录的吗
84785005
2022 05/27 10:48
吸收合并,老师,如果没看明白请不要抢答,谢谢
朴老师
2022 05/27 10:55
同学你好 具体还得问税局 第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而在公司合并过程中被合并公司将资产转移到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行为,并不是销售资产的行为。在这里被合并公司不是销售方,存续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也不是购买方,所以不能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对被合并公司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第二、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中,不包括被合并公司向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转移货物类资产的行为,其他有关增值税的法规文件也未提到要对被合并公司将货物类资产转移到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行为征收增值税,所以不能视被合并公司向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转移货物类资产的行为为销售行为,不能向被合并公司征收增值税;第三、如果向被合并公司征收增值税,被合并公司就得为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就可以将其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抵扣,结果并不存在任何实际意义;第四、即使不对被合并公司征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在销售这些货物类资产时仍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链条并不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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