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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为他人权利质押的标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债权也不消灭,否则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不懂啥意思,老师能不能举个例子?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2 05/30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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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这个有点麻烦,要好好体会 甲欠乙10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甲以其对丙的13万元债权向乙设定质权。 甲、丙是父子关系。后丙死亡,遗产由甲继承。甲的债权与乙的债务混同。如果允许债权因混同而消灭,那么甲对丙的债权只有3万。相应的质权标的也变成3万,对第三人乙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为保护质权人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2022 05/30 18:13
84785034
2022 05/30 18:19
你的回复跟另一个老师的答案一样的,复制粘贴过来的吗?能不能换个例子
宋生老师
2022 05/30 19:17
你好!不管怎么举例,也逃不出这几个条件啊。因为题目已经限定了:债权人为他人权利质押的标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实际操作中混同的案列很少,所以难举例 不过你可以简单点想,只理解他这个意思,比如我借给你10万,你用你的15万的车做质押,我是同意的,但是如果你过几天只拿你6万块的车来换走你那个15万的车,我就不愿意了。因为你的质押的价值太低。 它这个大体的意思也是如此。因为别的事项(债权债务混同)导致你质押的这个价值降低了。就损害了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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