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11月发生业务如下: (1)进口实木地板A一批,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0万元。 (2)从乙实木地板厂购进未经涂饰的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当月领用进口实木地板A的20%和未经涂饰素板的70%用于重件产实木地板B,生产完成后以直接收款方式将部分实木地板B对外出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35万元。采取赊销方式向某商场销售剩余的实木地板B,双方合同约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8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当月15日付款,由于商场资金周转不开,实际于下月20日支付该笔货款。 (3)将一批自产的实木地板C作价200万元投资给某商店,该批实木地板的最低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180万元,平均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200万元,最高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220万元。 (4)将新生产的豪华实木地板用于本企业办公室装修,该批实木地板成本为80万元,市场上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5%、进口关税税率为30%;上述扣税凭证当月均已通过认证或比对。 要求:(1)计算甲地板厂的应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计算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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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6/02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