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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关公司甲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16日收到税务机关通知,甲公司2020年11月收到并申报抵扣的一份会展服务费发票系乙会展公司利用其他企业虚开;同时税务机关对合同及款项进行比对,确认甲公司确实委托乙公司举办促销活动并实际支付费用,且当时甲公司相关人员并不知晓乙公司提供的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与乙公司交涉,甲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取得乙公司重新开具的会展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对于甲公司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时,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2.甲公司在进行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该会展服务费用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重新取得会展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84784948| 提问时间:2022 06/02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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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2)该企业汇算清缴时不得扣除参加展销活动发生的费用。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甲公司在汇算清缴之前未取得乙公司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该会展服务费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不得扣除。 (3)增值税: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除发生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2022 06/02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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