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8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4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300元,单位成本为2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20万元,增值税率13%。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9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追货率约为10%。在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有2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健身器材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19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600件 请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写出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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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6/02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