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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在2020年12月30日对本公司的存货进行盘点,A注会实施监盘后对监盘结果满意,据此认可存货在2020年12月31日的数量。 (2)A注会拟不信赖与乙公司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故在监盘时不再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执行情况。 (3)对丙公司存货执行抽盘时,A注会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盘点记录,以获取有关盘点记录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证据。 (4)由于丁公司管理层拟于2021年1月销毁一批过期商品,A注会检查该批商品的账簿记录,确认已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因此未将其纳入2020年末的监盘范围。 (5)戊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存放在偏远地区,因交通不便,A注会未对其实施监盘,检查该部分原材料的入库单等凭证,函证相应的供应商,结果满意。 指出A注会的做法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84784948| 提问时间:2022 06/07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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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不恰当。A注会应当确定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 (2)不恰当。无论是否信赖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在存货监盘中均应当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3)恰当。 (4)不恰当。仍需对存货实施监盘确认其是否存在。 (5)不恰当。审计中的困难、时间或成本等事项本身,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省略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或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的正当理由/应当对重要的存货实施监盘。
2022 06/07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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