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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500万元借款合同。张某提供担保,甲企业将其生产设备抵押给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未约定担保权实现顺序。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借款。乙银行发现:借款期间,甲将生产设备以40万元卖给丙公司;1个月前甲将50万元生产设备交丁公司修理,因甲未交付维修费,设备被丁公司留置。乙银行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称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抵押担保,乙应先实现抵押权。乙银行分别向丙公司与丁公司设备主张实现抵押权。丙公司认为已取得生产设备所有权,乙无权主张抵押权。丁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1.张某提出乙应先实现抵押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向丙就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说明理由 3.丁提出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主张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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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张某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且对当事人的担保责任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题中,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顺序,对于甲企业自己提供抵押担保,乙银行应先就抵押权实现债权。
(2)乙银行无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根据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对于已经通过买卖取得生产设备所有权的丙公司,乙银行不能主张抵押权。
(3)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题中,生产设备虽然已设定抵押权,但是基于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022 06/10 13:18